合同中哪些签名方式无效?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9-27
签字盖章一般是落款处签章、再加盖骑缝章(骑缝签名)或者是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每页均有章及签字)。
在以下几种情形中的合同签名是无效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中哪些条款无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对其首篇部分的第六章内容进行的详细阐述及剖析,特别是其中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一主题所做出的规范设定如下:
首先是指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之自然人所实施的任何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均被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如果行为人与其相对人有意图以虚假的意思表达来实施某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这种行为同样是无效的;
再者,凡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视为无效,除非该强制性规定并非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才能予以豁免;
另外,任何可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并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他们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必将被视为无效。
尤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行为是否已对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其故意或过失而引发对方财产损失,所有涉及到产生免除责任条款的情况下,这些条款将一律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生效的条件: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订立合同时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就说明,行为人可以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即行为人可以与合同的当事人为同一人,也可以出现不一致的情形。例如,甲为乙之代理人,甲以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了合同,但甲只能为行为人,而不能为合同的当事人,真正的合同当事人是乙和丙。正是由于代理制度的介入,才使得那些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或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益。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中含有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这两个要素,因此而产生了三种学说。一是“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以内心意思为准。二是“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以外部表示为准。三是“折衷主义”,或以意思主义为原则,外部表示为例外,或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内心意思为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应该属于“折衷主义”,即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内心意思为例外。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纵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备,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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