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证据应如何审查与判断?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9-05
在涉及到公诉案件的立案问题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各类报案、控告、检举及自首的材料,均应按照各自权限范围依法迅速进行审查审核。当确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时,应立即予以立案;反之,若经核实未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采取刑事手段介入时,则坚决不予立案,同时将相关不立案的决定告知当事人(控告人)。在此过程中,控告人若对此结果表示异议,可随时行使复议权利进行申诉。此外,就每一种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而言,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已明文列出相关的立案追诉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关于公诉案件之审查,乃是指由人民法院负责仔细审查人民检察院所提起之公诉案件,并基于此作出是否需要启动法庭审理的决定之程序。
具体来说,当人民法院接收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案件的起诉书之后,应随即指派审判人员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周详审慎的审查:
首先,该案件是否归属本院管辖范围内;
其次,起诉书中针对被告者的身份信息、犯罪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犯罪事实、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及罪名认定等关键要素是否明确陈述;
再次,起诉书是否清晰列出被告者受到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羁押地点、当前是否仍在狱中等情况以及是否设定扣押、冻结被告者财产及储存地点的条款;
此外,如果为保护受害人而不宜公开其个人隐私,则应当单独呈报有关受害人人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的清单;
第四,起诉书中是否附有起诉前已经搜集到的所有重要证据目录;
第五,是否另附能充分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详细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第六,附上起诉前曾提供证词的证人生名列表,证人名单应清楚区分出庭作证与暂不参与庭审的证人姓名字母、性别、年龄、职业、住宅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七,若已经为被告者委托律师或代理人,则上述名单中应列明他们的姓名、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八,如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必须附有相关具体证据材料;
第九,整理列出侦查、起诉各环节的各类法律文件及诉讼文书复印件;
最后,核查是否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至六款规定的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