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法律行为吗?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9-05
不是,法定继承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即宣告开始,不以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为条件,所以是事实行为。
理由如下: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即宣告开始,不以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为条件,所以是事实行为。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而非依据继承人的意愿来进行,所以是事实行为。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只要是法定继承人即可以继承,不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婴儿等未成年子女均有继承权。
因此继承属于事实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法定继承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关于被继承财产的性质界定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通过遗嘱形式指定某一方单独继承遗产,那么被指定者所得的财产将被视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具体规定,以下几种资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1)、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
2)、第二种情况就是,一方向他人索要或者收到的因自身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贴补费用;
3)、第三种情况,即遗嘱中明确指出仅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4)、第四种情况,则是个人使用的专属生活物品;
以及5)、最后一种情况,即其他应当被划归为一方的那部分财产。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得到的哪些财产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并且归两人共同拥有的问题。
依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那些通过劳动和工作赚取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等;
经商、投资等活动带来的回报利润;
以及专利产品中的知识产权收益;
还有他们从继承人手中得到的或是其他人赠送的财产等等,都应属为共同财产,并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时,夫妻双方对于以上这些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是,法定继承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即宣告开始,不以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为条件,所以是事实行为。
理由如下: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即宣告开始,不以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为条件,所以是事实行为。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而非依据继承人的意愿来进行,所以是事实行为。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只要是法定继承人即可以继承,不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婴儿等未成年子女均有继承权。
因此继承属于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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