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8-28
以下属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的几种情况: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引发的纷争问题,属于此类范畴。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者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务,同样不在受理之列。
3.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属于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范围。
4.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2年的时间限制,那么也将被免于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6个条件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以下状况将导致劳动监察机构不受理该项投诉请求:
首先,涉及到因薪资福利、补偿金等引发的劳资纠纷;
其次,这类纠纷已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审理或是已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
第三,关于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监督检查事宜;
最后,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若已超过法定时限两年以上。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以下属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的几种情况: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引发的纷争问题,属于此类范畴。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者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务,同样不在受理之列。
3.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属于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范围。
4.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2年的时间限制,那么也将被免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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