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转公诉的情形有哪些?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8-21
一般而言,当某个刑事自诉案件已不再满足自诉条件时,此案将自动转变成公众所熟知的公诉案件类型。这就如同在侮辱罪中发现对国家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的状况类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公诉案件的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以及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从案件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那一刻开始,他们便享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转公诉的情形是什么?
自诉权转化为公诉权的途径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在自诉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国家产生了潜在威胁或者导致的罪行已经超出了原定的自诉范围。
其次,如果自诉案件涉及的故意伤害罪造成受害者轻微伤痕,并且自诉人在取证过程中有严重不便,经申请,此类案件也有可能被额外纳入自诉范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若所涉刑事自诉案件已经不再满足自诉的相关要求与条件,则有可能在法律程序上转为成为公诉案件进行处理。例如,如果侮辱罪涉及到了国家的重大利益层面,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遭受此种公诉案件侵害的当事方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正式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便享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联系我们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岳家嘴山河大厦2105
电话:400-685-6769

扫一扫 微信二维码
联系我们

© 2024 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2024061116号-1    

提交法律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