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举证的注意事项是哪些?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8-20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争议进入到诉讼阶段时,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东西。那么,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举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原被告双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举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随便签字(名)最危险。签字意味着劳动者本人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的认可,因此胡乱签字意味着本人胡乱的认可。
保护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很关键。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后都要“上缴”单位指定的一些“东西”,比如:工作服、工作牌等。然而这些东西确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因此我们要对此有所准备。
对需要“上缴”的证据及时取证。有些东西是不需要上缴的,例如:劳动合同书,法律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持一份。对于一些的确需要上缴的东西如工作牌、工作服等,劳动者可以在上缴前进行取证,例如穿着工作服拍照,对工作牌或其他书面证据进行复印留存等。
对于有些有着严格防范措施的单位,劳动者往往会被突然袭击,此时劳动者不要乱了方寸,而是要学着如何在短时间内取证。例如采用手机录音或手机拍照。

二、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五)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六)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及适用的条、款、项、目、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

三、劳动争议的法定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就是我们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举证责任中的注意事项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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