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自我管辖是什么意思?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8-10
其中,级别管辖通常涉及到上级或下级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的分工问题;指定管辖则是当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在处理同一起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上产生分歧时,由具有权力的机构通过决定的方式来指定特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和执行行政处罚;而职能管辖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在执行行政处罚时的职责分配。
最后,地域管辖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其管辖区域内对各类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
关于行政管辖的定义,我们可以理解为,它主要是指对于某一行政违法行为,应该由哪一级、哪个行政机关来实施行政处罚。这一点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分工来决定的。
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主要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但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则需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此外,县(区)市(地、州)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自行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所有案件;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有权自行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有权自行管辖应当由自身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所也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具体的权限需要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明确。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关于行政法规的特性所在,我们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首先是其多样性的呈现形式,其能够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满足广大使用者的需求;其次是行政法规范所涵盖的内容数量大且涉猎广泛,其涵盖范围广阔无边,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都有所涉及;再者,行政法规范具有较高的可塑性,其灵活切换能力强,能在实践发展的进程中迅速适应并调整;最后则是其兼具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两种特征。
2、为了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公平、高效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切实维护公民、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使其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权力运作。
《行政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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