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关于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文章来源:湖北全品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24-07-17
在行政诉讼环节中,送达行为的具体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以及转交送达等诸多手段。
然而,无论何种方式进行送达,直接送达都应当作为最优先原则得到采用并且适用于大部分情况。若因实际情形或法律规范限制无法实现直接送达,则可以选择使用上述提到的其他送达方式予以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在涉及行政诉讼程序的语境下,执行送达相关事宜可以综合运用多种形式,例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以及转交送达等等。值得强调的是,在众多送达形式之中,优先适用的应当是直接送达这一方式,因为它既具有高效性又具备直接性的特点。仅在无法顺利进行直接送达操作的特定状况下,方有必要采纳其余的送达途径作为辅助手段。而对于究竟应该选用何种送达方式,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慎考量,从而确保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及时且准确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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